建教生勞動權益自我檢測表,讓建教生暑期工作權益不縮水!

彰化縣某學校的高二建教生小寶日前向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投訴,受到建教合作廠商「桃園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合理對待,不但一個月延長工作超時達49小時,平均一天就得加班至少2小時,更強制加班到夜間8點,且濫用責任制不給加班費,還被安排跟外籍勞工同住,如非周圍人仍講中文,還以為自己成為台灣輸出之廉價勞工。

面對暑假期間,青少年邁入打工的高峰期,政府相關單位多半會加強「求職防騙」宣導,提醒青少年打工族必須留意工資、工時、保險等自身打工權益。然而長期於建教合作廠商工作的建教生,即使暑假也要上班,像小寶這樣的建教生,今年一月雖然已經立法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但他/她們的勞動權益假如沒有相關單位的積極宣導與提醒,恐怕也只能自力救濟!因此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特別製作了「建教生勞動權益自我檢測表」,協助建教生來個暑假工作大體檢,讓自己的勞動權益不縮水!

依據最新的「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針對建教生的訓練契約、年齡、工資、工時、住宿環境、交通規劃以及勞保等相關規定,製作成以下的「建教生勞動權益自我檢測表」(見表一),歡迎建教生及家長拿出這張表為自己的勞動權益進行檢測。聯盟並提供檢測結果的計分方式與答案,以及相關申訴管道,讓建教生及其家長更加清楚了解「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哪些建教生權益,同時也提醒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對於建教生暑期工作的權益宣導與協助。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呼籲,所有建教合作相關人等,包括學校教師、學生、廠商都應該認識並理解建教專法的條文及精神,尤其是建教生更應該認識與自身教育及勞動權益息息相關的建教專法,進而檢驗所屬建教合作單位之工作條件是否符合專法的保障。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也提供了免費申訴信箱:tarwce@yahoo.com.tw,提供遭受不合理對待的建教生透過申訴信箱與聯盟聯繫,可以為無處協尋求助的建教生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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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今年1月2 日由馬總統正式公告後,卻立即引來中南部建教合作學校與特定廠商聯手出面反擊,除大肆威脅不想辦理或停招建教合作班,並聲稱不排除聯署罷免馬總統與提案之林淑芬委員。而身負落實建教生權益重擔之教育部,只見疲於奔命召開說明會試圖向廠商與建教合作學校滅火外,卻未見因應新法有積極之政策落實作為,實讓人憂心建教生專法將因教育部之被動作為,使美意淪為爭議,無異形同綁架了建教生權益!因此聯盟召開記者會針對部分業者及學校大肆抨擊新法之意見予以回應。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無異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訓練工時、休假、薪資甚至比一般勞工有更嚴格之規定,無異於是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且造成兩套管理制度的混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現行勞基法技術生專章即已規定,一般勞工之勞動條件對技術生自應適用之,其中包括適用基本工資。而有關工時之規定為每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本就不代表工時一定要84小時,且工時可以由勞資雙方藉由工會等機制進行協商,何來建教生領取基本工資就需比照一般勞工工時之不平等疑義?且之所以造成上述爭議,乃過去教育部長期未強力督責甚至放任建教合作學校及廠商對於建教生準用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形成今日建教生工時過長、苛扣生活津貼、未有勞保保障等申訴無門之亂象。因此過去廠商如能確實遵守相關規定,新法並不會造成過多進用成本,自然不會有對業界太嚴苛的問題。而針對過去建教生申訴無門之情形,聯盟建議教育部因依法盡速責成縣市政府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建教生及家長相關權益諮詢與申訴管道。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廠商拒收造成貧窮子弟受害?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某立委聲稱有近七成業者想要退出建教合作制度,將造成中南部經濟弱勢之貧窮子弟無建教合作機會而受害。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建教合作制度的本義乃在於透過職場學習培養技術人才,並為業者所留用,並非是為了解決貧窮子弟經濟收入之社會福利措施。且大部分中南部建教生來自勞工階級或經濟困難之家庭,貧窮子弟有就業養家或自立生活之需求,建教合作制度更應該提供其優質且具勞動尊嚴的建教合作機會,而非任由學校與廠商為尋求替代勞力的牽拖之詞。因此教育部應盡早組成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針對新法上路後無法安置之建教生,積極規畫替代方案,並制定建教合作友善職場之評估指標,才能對貧窮子弟建教生有尊嚴的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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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合理不賤價工時合理不過勞

貧窮子弟有權享有優質多元的建教合作制度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終於在今年1月2 日由馬總統正式公告通過,然卻立即引來中南部建教合作學校與特定廠商聯手出面反擊,除大肆威脅不想辦理或停招建教合作班,並聲稱不排除聯署罷免馬總統與提案之林淑芬委員。而身負落實建教生權益重擔之教育部,只見疲於奔命召開說明會試圖向廠商與建教合作學校滅火外,卻未見因應新法有積極之政策落實作為。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憂心建教生專法將因教育部之被動作為,而讓專法保障建教生之美意徒留爭議。而依據監察院對於教育部有關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之糾正文中,明確指出教育部自民國93年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把關評估建教合作機構審核人力嚴重不足,且大量開放建教合作業務,導致源頭管理不善而造成今日建教生於特定職種行業被賤價使用或濫用的結果,形成另一種建教合作制度的壟斷。為免於教育部被特定廠商與學校之立場綁架而讓專法空轉,讓建教生權益面臨空窗期,故於明日上午十點召開記者會,除再度強調新法精神將提供貧窮子弟一個運用合理不賤價、工時合理不過勞的多元優質建教合作制度,並對教育部提出三項訴求

1.依法盡速成立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強化建教合作機構審核制度,並研議引進多元化之建教合作制度與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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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2012.12.28 林朝億/台北報導

建教生淪為廉價勞力!監委尹祚芊、陳進利、李炳南今(28)日提出糾正案。尹作芊指出,她雖無直接證據,但合理懷疑有的學校根本就是人力仲介掮客;而糾正文中也提到某家非常大的電子企業「宏OO」,發現該生產線人數共4550人,建教生竟高達1300人,且需輪值大夜班,比例高達28.6%。

糾正報告指出,到2011年為止,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監督的建教生總數達25,741人,建教合作機構家數達2,310家,但勞委會抽查的比例卻僅2.2%,而抽查出違法比率高達60%。監院認為,教育部及勞委會長期怠忽職守,未維護建教生權益,因此提案糾正。

尹作芊表示,建教生人數從2004、2005年後開始快速增加,到了2006年後,甚至以20%的比例成長。她認為,這跟2006學年度起,學校申辦建教合作審核方式,調整為3年內,業經評估合格1次以上者,得免予再做現場評估,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有關。

尹作芊指出,調查還發現,有的學校本身也成為人力仲介掮客。甚至辦桌的洗碗、端盤子工作,也臨時找2班學生去做。還有學校7月放榜,學生9月才開學;但學生一放榜還沒開學上課,因為工廠缺工,就被找去實習,這算什麼建教合作?她雖無直接證據,但合理懷疑學校有拿到廠商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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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宏瑞、李青霖、陳秋雲、鄭語謙/連線報導】

立法院通過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辦理建教合作的學校師生雖高興待遇提高有保障,但更擔心業者考慮成本,可能不願再聘用建教生。教育部則認為,這對學生、學校和廠商,是三贏。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表示,過去建教合作在教育上只有行政命令,法制化後,若廠商再違法,就能直接處罰。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科長韓春樹表示,未修法前,教育部只能以私校法扣學校獎補助款,修法通過後,就能直接對學校和廠商開罰,且能連續開罰,較有效力。

私立三信家商美容美髮科一年級的劉宛玲說,她國中起就上技藝班,今年九月到高雄市髮廊實習,薪水一萬六千五百元。立法院通過建教生保障法,薪水多一點、工作時間又縮短,不過,她也怕老闆會因為成本增加,改聘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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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服務業的建教生,大都低於基本薪資、工時又長,如今終於擺脫「賊價」宿命!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未來35000名建教生,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兩週80時小時;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立法歷經2年半,上屆立委黃淑英即提案立法,但遭到利益團體反彈杯葛,直到本屆立委吳宜臻與林淑芬兩人共同提案,經過多次朝野協商,立法院四個黨團終於同意簽字,在今日下午完成三讀立法。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得知立法通過,欣喜若狂,在立法院中興大樓會議室高喊:「建教不是賤價!建教生不是賊價生!」身為提案人的林淑芬,激動到眼框泛紅,一度哽咽。

由於建教生身分妾身未明,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份。新法規定,建教生的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苛扣。

為了保障建教生在訓練期間的身心健康,每天訓練不得超過8小時、兩週80小時,而為了避免廠商偷渡空班時間作為訓練,新法也明訂,每日訓練起迄時間訂為12小時為上限,而且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間,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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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曉光、林曉雲/綜合報導〕鑑於社會時傳不肖企業、工廠剝削建教學生勞力,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確規範建教合作機構給付建教生訓練生活津貼,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也不得預扣生活津貼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生活津貼 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另外,建教生受訓時間,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在晚上八時到隔日上午六時受訓。建教生連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休息三十分鐘,每七日至少應有一天例假,且遇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也應休息。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兩週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此外,建教生因建教合作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如果建教合作機構違規,可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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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記者唐澄暐綜合報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此舉為台灣35千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邁開一大步。過去,建教生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將因此法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有了明確劃分。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指出,建教合作已辦理40多年,逐漸喪失原有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雙重身份,近來被不肖企業大量用來替代一般勞工,建教生遭濫用剝削的個案屢見不鮮。此法對建教生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機構與學校責任都有新規定,將建教合作導回到正軌。

目前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特別是服務業的建教生,大都低於基本工資水準,但「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苛扣。

時間方面,新法規定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不得於晚上8點至凌晨6時間訓練。此外為了避免廠商偷渡空班時間作為訓練時間,訓練起迄時間上限訂為12小時。人數上,企業應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僱用勞工總數14,不包含外籍移工。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有所照應。

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建教生訓練現況,該法第四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2年調查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並公布調查報告,作為各級主管機關未來選定建教合作機構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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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終於在今 (十四日) 日三讀立法通過,為台灣三萬五千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向前邁開一大步。過去建教生身分妾身未明,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將因本法的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獲得明確的劃分。

    建教合作已經辦理四十多年,但由於產業與社會現況發展,卻逐漸喪失其原有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而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的雙重身份的曖昧關係,近來更淪為不肖企業大量晉用以替代一般勞工,成為的廉價勞力的現象。各種建教生被廠商濫用剝削的申訴個案,屢見不鮮。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無異是對當前建教合作部分亂象的政策回應,藉由該法的通過,對於建教生之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機構與學校責任都有新的規定,將建教合作導回到正軌。新通過的該法,有下列的重點:

一、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目前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特別是服務業的建教生,大都低於基本工資水準,為了保障建教生基本權益,本法特別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所苛扣。

二、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日訓練起訖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為了保障建教生在訓練期間的身心健康,不被機構過度侵犯其訓練學習權益,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兩周八十小時。由於某些訓練機構為服務業,中間會有空班時間,但為了避免廠商偷渡空班時間作為訓練時間,因此,將每日再訓練機構的起迄時間訂為十二小時的上限,即使中間有空班時間,每日也必須在十二小時之內完成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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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2012.12.14 楊宗興/綜合報導
建教合作學生的權益保障終於有了具體成果,立法院今(14)日院會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未來建教生的工作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天的訓練時間也不得超過8小時,將有3萬5千名建教生受惠。《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學校與合作機構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罰25萬元罰鍰,還可按次處罰。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耗時2年半,在前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的提案下,上屆會期遭到許多產業界反彈杯葛,直到本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吳宜臻再次提案,經過許多次的朝野協商,終於在今天下午的院會中三讀完成立法。
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問題長期為人詬病,同時身兼學生與勞工的身分,往往讓建教生的權益受到損害,不過今天終於向前邁出一大步。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等民間團體下午在三讀通過後召開記者會,高喊「建教不是賤價!建教生不是賤價生!」來表達法案通過的喜悅。而身為提案人之一的林淑芬,則激動到眼框泛紅,一度哽咽。
根據
新法規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個建教合作機構至少需有4位勞工,才能招收1名建教生;建教生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2個星期的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而且7天至少要休息1天,並不得在夜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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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建教生嗎?我們正在找你! 1.你常被要求超時工作或加強訓練嗎? 2.你常常被各種名目扣薪水,卻覺得目前的生活津貼不合 理嗎? 3.你在實習職場遇到問題希望學校老師給你更多協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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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建教生(技術生)勞動權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今年度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截至7月底,發現有4家事業單位建教合作技術生教育訓練契約書未送市府備查,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有2家事業單位因招收建教生(技術生)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8條規定,勞工局均依法裁罰在案。其 中,又有4家因329日、44日及45日因為國定假日應放假而未給予建教生休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有1家因使建教生二週工作時間超過 84小時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局均依法裁處,並將持續督促其改善。

勞工局表示,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勞雇關係,故技術生領取之報酬係屬生活津貼而非工資,應另於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惟建教生之權益亦準用勞基法規定。

  因此,勞工局提醒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且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68條規定:技術生人數,不得超 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勞工局賴淑惠局長呼籲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建教生(技術生)之訓練時間及休息給假規定,學校亦應加強督促監督事業單位與技術生所訂之訓練契約之落實執行,以保障建教生(技術生)之權益。若有關於建教生(技術生)勞動的條件相關問題時,可逕電給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200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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