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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剝削卻投訴無門的建教生」記者會新聞稿

工作十二天只拿到三百元薪資,義式餐廳違法剝削建教生-

今年6月從私立方曙商工餐飲管理科畢業的建教生陳小妹,日前向本聯盟投訴指出,他在高一、二就已經先後在大溪花海農場、福臨門餐廳、九和餐廳等知名餐飲業的建教合作機構實習,並非毫無經驗的生手。但於升上高三後,今年121被學校派往位於桃園台茂購物中心的「尼尼義大利庭園餐廳」進行建教合作,建教合作經驗豐富的陳小妹努力配合,但期間卻屢屢遭受餐廳店長的無理謾罵、冷嘲熱諷甚至刁難,讓她極為受挫。而每天接送陳小妹到餐廳上班的陳父也發現,每每快到尼尼餐廳時,陳小妹甚至會發抖,跟以前在其他建教合作單位時的自信,有很大的差別。

強忍至24陳小妹終於無法再忍受,當天晚上下班後,就 向學校 老師反應此事的全部原由後,即未再到該餐廳,並等待校方後續處理。但校方直到2月下旬才將陳小妹轉往其他單位,在新單位陳小妹順利工作到6月份畢業,但近半年期間卻一直沒有接到校方對尼尼一案的處理說明,直到8月初才從同學手中拿到尼尼餐廳的薪資單。


在職半個月,工作12天,每天超過8小時,不值300元?

陳小妹在職半個月,應至少領取8640元,但薪資單中紀錄工作12天原應取得6580元的生活津貼,業者卻只給付298元的生活津貼,理由居然是曠職,並以曠職1天扣3天生活津貼,以致生活津貼全遭扣除。然而,陳小妹早在24日晚間就已向校方表明此事,根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技術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請求解除訓練契約或非自願性被停止或解除訓練契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應提請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議協商解決在校方得知陳小妹的要求後即應介入召開協調會議,但校方卻未積極處理,尼尼也不做任何處理就逕自以曠職為由,拒付陳小妹應有的生活津貼。


沒有訓練契約、沒有勞保、完全違法

陳父轉向校方求助,但校方拒絕介入處理,隨後申請勞資協調,資方又只派會計出面應付,資方態度強硬甚至放話「要告就來告」,因為「曠職規定已白紙黑字寫在契約中」。但包括陳小妹本人及陳父卻完全沒有看過契約,也沒有與尼尼簽署任何契約;再者,根據陳小妹的勞保紀錄,在尼尼餐廳工作近二周,資方也沒有投保勞保,明顯違反勞基法第65條、第69條等規定。


校方罔顧學生權益,建教三年換九位導師

此案發生後,方曙商工卻未依規定處理。據陳小妹表示,就學三年期間,餐飲管理科該班的導師就換了九位,師資人力嚴重不足,甚至一個老師兼任兩個班級導師,也因此入學三年的建教合作期間,方曙極少派老師到店裏協助學生進行巡迴輔導。此舉也違反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10條,「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訪視。」且方曙商工自訂的建教合作施行辦法第8點「輔導機制」明訂「輪調班導師擔任巡廠任務,每月至少兩次,並填寫「巡廠記錄簿」,三年間極少導師到陳小妹的建教合作單位進行巡視,又如何填具「巡廠記錄簿」?



違法將非建教生送廠實習,建教生比例超過勞工數三分之一,權責單位踢皮球

另外,土城市絮菲髮廊案,目前絮菲髮廊共有17名員工,含經理1名、副理1名、設計師6名、助理3名、建教生6名。其中6名建教生中,有3名是能仁家商建教生(高一、二、三各一位),另三名為志仁高中職業進修學校學生(高一、二、三各一位)。但志仁高中並未申請辦理建教合作,卻將學生送到廠商處實習。其中志仁高中高一之學生,8月中旬即到絮菲實習,但8月份生活津貼為0,違法情形極最嚴重。

由教育部之資料顯示,核定絮菲髮廊招收8位建教生,若依勞基法之規定其勞工共需有32位,以其約10之店面,根本無法容納!而上週當此一事件被揭發時,台北縣勞工局到該店進行勞動檢查,該店竟稱沒有申請建教生!

學生家長曾去電主管機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詢問,所得到的回答:超時工作與休假不符規定,為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所管轄;又去電台北縣勞工局詢問得到的回答是:因為建教生屬性特殊,許多辦法與規定乃屬於教育單位權責。建教生家長反應:與店家反映,業者會以學生不適任為由,要求學校將其更換工作地點;當家長向學校反映,學校給家長的回覆是:貴子弟不適任美容美髮科,是否考慮轉別科系或轉學?




教育部=失能部,無力監督無法管理

校方不支持學生,教育部更放任校方胡搞,也難怪業者態度如此強硬,光是今年就有包括電子業、美容美髮業、餐飲業的建教生遭剝削事件層出不窮。不肖業者多年來將建教生當成降低人事成本的「台勞」,用「訓練學習」合理化剝削行為,但教育部面對此一嚴重問題卻毫無處理能力,只能再三強調會保障學生權益;倘若教育部真能監督能管理,從洋華光電一案曝露建教生處境至今半年,為何建教生受到剝削的案件不斷引爆,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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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要求教育部及勞委會落實建教監督事項

一、教育部應將辦理建教合作事業機構清單轉知勞委會,並由勞委會針對辦理建教合作事業機構進行全面之勞動檢查,以杜絕建教合作事業機構之不當剝削。

二、教育部與勞委會應合作設置建教生申訴機制及調查委員會,成為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後盾,並應訂定以「建教生受教及勞動權益」為基本精神的保障法;而非目前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因為該法對制度實施的重視,明顯高於學生權益。

三、教育部應制訂定型化技術生訓練契約,確實監督學校及企業簽定技術生訓練契約書,同時函報勞委會。並要求校方或業者不得扣留學生及家長應保留的契約書,且違反相關規定的學校及事業機構,例如未指派教師訪視、未指派專人進行教學指導者,應予以處分;同時立即清查各校是否有將非建教合作班學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實習之情事。

四、有勞資爭議及違反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之建教合作事業機構及學校,教育部應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五、辦理建教合作學校應落實勞動人權及勞動教育課程,使學生瞭解自身權益。

六、在無法確保建教生受教及勞動權益前,教育部不得透過修法任意放寬勞基法中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的上限,成為勞委會的太上機構,並以教育之名干預勞動市場的勞力供需平衡。

七、全國35000多名建教生目前只有17種科系,其中超過一半人數的建教生集中在美容美髮及餐飲管理二科系。過度集中不僅違反建教合作應朝多元化訓練學習的原則,也對這兩項產業的正常勞動力需求造成衝擊,教育部應立即評估目前辦理建教合作的產業能否提供學生技術學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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