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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認為,殺雞儆猴式的勞動檢查,根本無法突顯建教生權益受損的實際狀況。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展現落實法令決心及保障建教生勞動基本權益,督促招收建教生之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第8章規定,應提供建教生合法之勞動條件與訓練環境,本次抽查12家,檢查結果發現3家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並公告事業單位名稱,違反比例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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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日式餐飲有限公司積欠47名建教生生活津貼,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保局核定該47名建教生不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 工,不予墊償。本案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因建教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雇主簽訂的是「訓練契約」,不是「勞動契約」,所領取的是「生活津貼」, 不是「工資」,所以建教生不符合勞基法第28條第4項規定,得請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的範圍。本案勞保局因礙於規定不能墊償。

依據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由雇主全額負擔。經查該公司以一般勞工身分 為建教生辦理加保,致勞保局溢計墊償基金1,722元,勞保局將退還該筆款項,但該公司負責人行蹤不明,無法將該筆款項退還該公司,目前暫存在墊償基金 中,如果日後雇主出面提出申請時,勞保局再將該筆款項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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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8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9532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針對有就業傾向之學生,規劃建教合作教育課程(以下簡稱建教合作)供學生選讀之建教合作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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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25高市教一字第0980021018號函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共同規劃建教合作教育計畫,以協助學生建立正確職場工作觀念與生涯方向,特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特殊教育相關類科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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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建教合作資訊網

建教生一定要清楚自身權益,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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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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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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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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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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