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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建教生,民間版「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出爐了!

台灣自1969年開始試辦建教合作制度至今,其間發揮企業與學校間無縫接軌,但四十年後的今天,但是卻已逐漸失去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在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的雙重身份的曖昧關係,在勞基法保障不足、教育相關法規欠缺的情形下,建教生常成為教育部與勞委會之間互踢皮球的人質,近來更淪為不肖企業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成為的廉價勞力的現象。

為保障建教生之權益,並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本聯盟與立委黃淑英、林淑芬辦公室,透過密集討論擬具了民間版的「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目前已連署完畢,並進入立院教育委員會待審,等待與行政院版併案審查。

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約有35000名建教生分別在工業、商業、藝術類三個領域中接受技術訓練,其中以商業類人數最多,工業類學生次之。許多建教生由於家庭經濟弱勢,無法承擔高額學費,只好選擇就讀建教合作班,藉此學到一技之長,又能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但因為他們的經濟弱勢,反成為不肖企業與學校共同剝削的「賤價生」。

目前行政院也有提出相對版本送進立法院,民間版除了保留行政院版原有的保障措施之外,更補充與加強了對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三方之間,更完整的權利義務之規範,以下為民間版「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十大重點:

一、明定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由於建教生權益受損個案不時發生,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建教生之訓練現況,民間版強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針對本法所訂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二、增列「外包派遣廠商」、「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違反勞動法令」與「無提供一定職缺給建教生留廠服務」之廠商,不得參加建教合作。為管控建教合作機構之素質,避免不良廠商發生剝削學生情事,民間版特別在原有的行政院版的四項消極要件之外,新增上述三個積極要件,希望能吸引優質建教合作機構。

三、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會」,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未來教育部應設立獨立公正客觀的「建教合作審議會」,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實施建教合作的行業類別,對於要新增的行業類別之妥適性,進行審查。

四、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七分之一。為了讓建教生在學校獲得更多技能知識上的學習,因此明訂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七分之一。對比行政院版的五分之一規定,民間版將使學校承擔更多教學責任。而且民間版規定,建教合作職業技能訓練時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的不同模式分別定之,過去製造業、服務業一體適用同一套標準的作法,將有所革新。

五、每週訪視機構一次,違法通報勞工局。行政院版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才指派老師訪視建教合作機構,這對於機構內訓練之學生的照顧恐有遺漏,為加強對機構的監督,民間版認為必須每週一次。而且強制學校訪視如有發現機構違反勞動法令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勞工局,做必要的處置。

六、堅持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低於三人。為了讓建教生能在機構內學習到技能,因此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因此維持現行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另外維持現行規定,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三人,是為了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彼此有所照應。

七、生活津貼給付基準由教育部訂定,並定期檢討是否調整,機構積欠生活津貼,學校應求償。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不能任由學校與機構議定後,建教生只有默默接受,教育部應明確訂定給付基準,並以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模式,定期檢討是否應該適度調整。若發生有機構積欠訓練生活津貼的情形時,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求償。

八、建教生每星期受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七日要有兩日之休息。建教生與一般勞工不同,需承擔更多學習訓練,因此不宜比照目前一般勞工兩週八十四小時的規定,應以每週訓練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強制週休二日的方式,進行建教合作訓練。而且建教生在廠受訓期間之請假,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有關婚喪事病假之規定。

九、刪除特殊機構之工時可例外規定的「開後門條款」。行政院版允許所謂建教合作機構因為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可以與建教生單獨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個別建教生根本毫無與企業有任何能力與地位,此「開後門條款」,無異讓建教生羊入虎口,任人宰割。

十、教育部與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目前許多建教生遭遇不當對待,權益受損時,常求訴無門,有時學校也無積極作為,因此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前述申訴審議會,其委員應置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法律、教育事務相關經驗之專業人士擔任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人數三分之一,以處理學生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建教生的權益保障,過去都以層級甚低的行政命令規範,如今教育部願意提高位階,並以涵蓋更全面之勞動法令的範圍來新定專法,民間團體甚感欣慰與鼓舞,但該法一日不通過,建教生權益受損事件將一再發生,本聯盟期待「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能早日在立法院進行討論並獲通過,如此才是三萬五千位建教生及其家庭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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