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5月25日高市教一字第0980021018號函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共同規劃建教合作教育計畫,以協助學生建立正確職場工作觀念與生涯方向,特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特殊教育相關類科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應組成建教合作協調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由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各指定代表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組成及運作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四、學校應依本作業規範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技術生,辦理如下建教合作教育模式:
(一)輪調式
學校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應以兩班為單位,或將原編制一班改編甲、乙兩班,安排兩班學生在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實施輪調。輪調期間以一至三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由本局評估決定之。
(二)階梯式
係指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教育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專職教育者。
(三)實習式
學校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各年級實習期間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1.一年級以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
2.二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五週為原則。
3.三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十二週為限。
(四)其他
學校得依學生需要及辦學特色自訂模式,並報經本局核准後實施。
五、學校應與符合下列情形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教育:
(一)須登記核准設立有案,並經本局評估合格者。
(二)符合課程實習需求。
(三)具有該科相關實習訓練之環境與設備。
(四)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符合規範。
(五)須參加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六)有強制技術生住宿需求者,免費提供安全、衛生之住宿環境。
(七)無惡意中止學生實習紀錄。
六、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技術生人數,以不超過該事業單位相關部門專職技術員工四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後辦理。
七、學校規劃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覓妥符合學生實習需要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機構內先行自評後,再由合作學校辦理初評。
(二)擬訂建教合作計畫。
(三)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簽訂建教合作合約書。
(四)擬訂學校申辦計畫,報本局核備,計畫內容另訂之。
(五)依規定報本局辦理合作事業單位評估作業。
(六)取得學生家長同意,並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七)安排學生到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實習。
八、本局應對建教合作事業單位進行評估,評估作業規範另訂之。
建教合作模式採實習式者,由學校自行評估後,報本局核備。
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應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簽訂合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合作科別、年級及學生數。
(二)合作起訖期間。
(三)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對技術生之輔導責任與分工。
(四)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提供與課程相關之技能訓練及指導責任。
(五)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提供有關學生之技能訓練、休假、保險等,不得違反勞基法規定辦理。
(六)學生在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訓練期間投保及保費負擔。
(七)其他雙方應負之權利與義務。
十、學生分發建教合作事業單位確定後,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與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技術生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
(一)訓練期限。
(二)訓練(工作)時段。
(三)訓練計畫。
(四)訓練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五)勞工保險、團體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與負擔。
(六)住宿及輪調往返交通費之提供。
(七)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之保障條款。
(八)其他雙方之權利義務。
十一、建教合作之課程規劃,應依教育部訂頒課程規定做彈性調整,訂定課程調整計畫;並與合作事業單位共同規劃職場學習課程,提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十二、學生在合作事業單位之技能訓練未能達到實習課程標準,或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與學校雙方為強化學校課程與職場實習內容之連結時,合作事業單位應負責自行或委託學校、職訓機構補訓之。
十三、為保障學生基本學習權利,學校應依規定核給學分,其畢業學分之採計規定另訂之。
十四、學生進入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前,應實施基礎訓練或職前訓練,使其具有該科之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識,並於開訓前二週檢送實施計畫函報本局核備。
(一)實施計畫內容如下:
1.訓練科別。
2.合作事業單位。
3.施訓學生人數。
4.訓練目標。
5.訓練時數。
6.訓練期程。
7.訓練課程或課程表。
8.辦理保險情形說明。
(二)訓練時數:
1.輪調式:學校招收新生,應於進入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前在校內實施120至240小時基礎訓練。
2.階梯式:學生進入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前,應由學校會同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辦理至少40小時職前訓練。
3.實習式:學校依課程需要安排。
(三)各校實施基礎訓練及職前訓練,符合課程要求者,得採計學分。
十五、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設置下列人員以推動技能訓練與生活輔導事宜:
(一)技能訓練人員:負責技術生技能訓練,確實依據技術生訓練計畫安排工作崗位,並記載訓練情形。
(二)生活輔導人員:應會同學校訂定技術生輔導辦法,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加強與學校及家長之聯繫,協同校方指派之導師或相關輔導人員,共同輔導技術生,使技術生獲得良好的適應與學習,以達成輔導之功能。
十六、學生在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實習期間,學校得規範學生每學期返校次數或天數,接受學校課程補充教學與輔導。
十七、學校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輔導技術生,應瞭解學生生活適應與學習情形,如發現有歸責於建教合作事業單位之缺失,應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即時改進,返校並應提出輔導訪視報告。
十八、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應負擔下列之經費:
(一)技術生在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期間之生活津貼應依訓練契約發給。
(二)訓練(工作)期間,學生之住宿與輪調往返交通費。
(三)職前訓練或新生基礎訓練之部分經費。
(四)實施職場學習補充訓練之相關費用。
(五)基礎訓練期間團體保險之保險費。
(六)訓練(工作)期間,應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並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七)超時訓練應發給之津貼,準用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工資標準之規定。
(八)有關訓練時間、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補償事項,準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十九、學校應負擔下列之經費:
(一)得按相關專業教師實際赴建教合作機構訪視或輔導技術生時數支給鐘點費、差旅費等相關經費。
(二)寒暑假上課期間,導師每週另支給三小時鐘點費,授課教師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鐘點費。
(三)授課教師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鐘點費。
(四)職前訓練之部分經費。
二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負擔下列之經費:
(一)新生基礎訓練之部分經費。
(二)補助輪調式、階梯式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作業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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