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多次踢爆建教合作制度剝削建教生的弔詭現象,深受社會大眾重視。然而,仍有不計其數的建教生仍遭受超時工作、苛扣生活津貼、強迫加班...等惡劣勞動條件,更甚者被惡意辱罵、雇主以退廠作為手段要求學生配合公司制度、巡場教師對學生的反應不予理會...等慘況。如此離譜狀況一再重演,聯盟認為唯有透過訂定專法,才能促使學校及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正視建教生受教權及勞動權,負起落實教育訓練的責任,避免學生淪為廉價勞工。

本聯盟將秉持「捍衛建教生勞動權及受教權」、「公正審議會檢討建教合作行業類別」、「建立公正申訴審議會」、及「反對輪調人數鬆綁」之精神,認為法案應以建教生權益為主,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之利益為輔,透過密集討論擬具了民間版的「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除了保留行政院版原有的保障措施之外,更補充與加強了對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三方之間,更完整的權利義務之規範,且罰則更為加重。

今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定併案審查「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聯盟呼籲立法院朝野能共同盡速通過,以專法的設立使建教合作能回到正軌,符合建教合作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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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制度自1969年開始試辦至今,其間發揮企業與學校間無縫接軌,促使大量技術人才進入產業,促進產業轉型與技術提昇。四十年後的今天,建教合作制度依然存在,建教生仍兼具學生與勞工的雙重身份,但是卻已逐漸失去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淪為不肖企業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的廉價勞力。教育部統計目前全國約有35000名建教生,分別在工業、商業、藝術類三個領域中接受技術訓練,其中以商業類人數最多,工業類學生次之。許多建教生由於家庭經濟弱勢,無法承擔高額學費,只好選擇就讀建教合作班,藉此學到一技之長,又能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但因為他們的經濟弱勢,反成為不肖企業與學校共同剝削的「賤價生」。

建教制度的本意由學校提供基礎課程,建教合作機構提供紮實的技術訓練環境,彼此相輔相成,使建教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再成為企業所需之技術人力。但根據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進行訪談結果,許多建教生反應在建教合作機構內所接觸的工作內容,不僅與學校所學無關,甚至操作內容千篇一律,毫無學習效益。部分學校更配合建教合作機構,讓建教生超時訓練或在輪調時間結束後,未返回學校接受教育而繼續留在工廠工作,但相對的,建教合作機構遇到訂單減少的因應手段,則是無預警地要求學校將建教生帶回,不僅造成建教生教育權益受損,更反應出建教合作機構將建教生視為廉價生產工具,而非人才培育的剝削心態。

建教生為經濟弱勢者,部份建教合作機構未給予更多的支持與協助,反視為最佳的剝削對象,不僅強迫建教生配合超時訓練,還對生活津貼予以苛扣,而實務上亦發現許多學校又未能維護學生權益,學生投訴無門只能忍氣吞聲,任憑被無理的剝削。為保障建教生之權益,並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與由家長、教師、勞工 、婦女及青少年權益團體所共同組成之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共同討論,爰擬具「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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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日式餐飲有限公司積欠47名建教生生活津貼,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保局核定該47名建教生不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 工,不予墊償。本案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因建教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雇主簽訂的是「訓練契約」,不是「勞動契約」,所領取的是「生活津貼」, 不是「工資」,所以建教生不符合勞基法第28條第4項規定,得請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的範圍。本案勞保局因礙於規定不能墊償。

依據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由雇主全額負擔。經查該公司以一般勞工身分 為建教生辦理加保,致勞保局溢計墊償基金1,722元,勞保局將退還該筆款項,但該公司負責人行蹤不明,無法將該筆款項退還該公司,目前暫存在墊償基金 中,如果日後雇主出面提出申請時,勞保局再將該筆款項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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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山工商實習處主任張簡溪俊今在民進黨民進黨立委許智傑、何欣純的陪同下,舉行記者會表示,金融風暴來襲時,許多建教合作業者惡性倒閉,建教生辛苦 賺錢,卻領不到工資,即使向勞委會繳了墊償基金,仍求助無門,他說,民國9798年間大約五個月的時間,學校就有47名建教生,總共被欠250萬元的工資。

針對建教生工資問題,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說,很多家長因經濟因素,鼓勵孩子加入建教班,卻發現政府未照顧建教生,廠商倒閉後,負責人不見了,學校替學生向勞 保局要求支付工資,結果一審判決勞保局輸,勞保局上訴後,卻判決學校輸,她與民進黨立委許智傑提案修正勞基法,讓建教生比照一般勞工,若雇主積欠工資,勞保局需以墊償基金支付。

勞陣張烽益表示,建教生不是自由選擇廠商的,是被學校集體帶過去的,而且一旦被退訓就等於退學。如果企業積欠薪資,學校沒有責任嗎而學校不負責審選廠商與監督責任,反而把責任丟給墊償基金,有道理嗎?更何況,目前教育部已經送建教生專法了,未來建教生不再適用勞基法,還在搞勞基法修法,是否反應慢半拍?請立委搞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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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遭企業主剝削的事件層出不窮,民間版與行政院針對建教合作提出的專法,保障建教生權益仍 有落差。青年勞動95聯盟執委胡孟瑀在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舉辦的「建教制度40年何去何從」座談提出,面臨少子化招生危機,現行建教合作不同於過去以 培訓產業人才為目的,轉為以「教育券」概念,提供建教生免學費優惠,鼓勵私立職校推動建教合作吸收生員,競爭之下,辦學欠佳的學校自然被淘汰。然而對建教 生受教權益保障,不論學校、教育部、事業單位的態度都不明確。

建教合作從何開始?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曾任建教合作訪視委員的胡孟瑀說明,這是具有經濟、教育多方效益的教育方案。當時的台灣社會正處於農業轉型 到製造業,建立產業預備軍的階段。建教合作教育始於民國58年,學校委託事業單位進行技藝培訓;民國65年,教育部發布行政命令「建教合作實施辦法」,提 到為了配合國家建設發展,學校釋出人力資源,學生畢業後也能迅速到實習單位就職。在法律上,建教生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中「技術生」的相關規定,準用於 《勞動基準法》工時、休假、職災補償等規定,但不受基本工資保障。

直到90年代,建教合作隨著社會趨勢有了巨大轉變。胡孟瑀分析,面臨410教改廣設高中大學以及少子化的影響,教育部97年開始實施建教合作生免學 費的政策,建教合作規模隨之擴張,申請機構加數增加3倍,97年建教人數超過35千人。原因在於教育部補助建教生學費,學校盡可能提高建教合作申請名額 吸引學生,以免關門;申請事業單位也可用低廉的勞動成本使用便宜好用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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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是否應納入勞基法保障?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19)天表示,建教生、技術生與實習醫生是屬於學生的範疇,應從受教權、學習教育的目的為出發點作規範,才是正確的方向。

醫師過勞頻傳,勞委會昨天召開會議,達成保障醫師職災權益結論,不過實習醫生礙於學生身份難以適用雇用關係,引起外界討論實習生是否可納入勞基法保障問題。

王如玄今天在立法院備詢前受訪表示,若使用勞基法,就等於只把學生當成勞工,但學生不只是受雇身份的勞工,不應從勞動權益的觀點思考,應從受教權的保障作為出發點,才是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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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5)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明確規範了建教合作課程實施、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的禁止行為與應 負責任,以及建教生權益保障等事項,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沖表示,這項法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將有助於建立完備的建教合作制度,有效保障高級中等 學校建教生的權益,締造建教生、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三贏的局面,應該要列為在立法院優先審議通過的急迫性法案,陳冲院長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溝通,以早日 完成立法程序。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康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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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8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9532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針對有就業傾向之學生,規劃建教合作教育課程(以下簡稱建教合作)供學生選讀之建教合作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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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25高市教一字第0980021018號函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共同規劃建教合作教育計畫,以協助學生建立正確職場工作觀念與生涯方向,特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特殊教育相關類科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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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頻遭剝削 民團籲積極面對改善

2012如何保障建教生權益論壇座談會」,會中,臺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建教生淪為廉價勞工,處於相當不利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她呼籲政府有關部門應該要更積極面對建教合作制度的問題。

有鑑於建教生被不當剝削的事件頻頻發生,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臺少盟與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等民間團體,舉辦了「2012如何保障建教生權益論壇座談會」,並針對建教合作制度及問題等議題進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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