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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聯盟宗旨

 

1.保障建教生應有之受教權與勞動權

2.遏止建教合作學校與企業對建教生之雙重剝削

3.要求政府加強對建教合作學校與企業之監督

4.確保建教合作訓練品質與合理勞動範圍

5.推動符合建教生權益需求之法令規範

 

二、    對建教合作制度之基本立場

 

受教權

1.   反對建教學校與企業有任何對價關係與具經濟性之交易,避免建教生淪為校方勞動仲介犠牲品。

2.   建教生之受教權益應兼顧校內課程設計之實用性、校外訓練品質之合理性,以及兩造之課程銜接,共同提昇建教生之本質學能。

3.   建教學校應落實駐場機制,加強對企業之監督並善盡對學生之保護責任。

4.   教育部應加強對建教學校及企業之督考,建構建教生申訴、爭議及仲裁等機制,保障建教生應有之受教權益。

5.   建教生入場前學校與企業應對學生、家長舉辦說明會,詳述訓練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校方應定期安排勞動權益課程。

6.   教育部應針對建教合作契約及訓練契約,設置定型化契約;並不定期抽查建教合作企業,依據訓練計畫檢核訓練內容,確保訓練內容與學習目的相符。

 

勞動權

1.   反對放寬現行企業申請建教生不得超過總員工數1/4上限,避免企業藉建教制度替代正常勞動雇用關係。

2.   為確保建教合作之學習為目的,申請建教合作企業應具備技術教育及訓練能力,並應提供一定比例員額,聘雇完成訓練之優秀建教生。

3.   企業不得分派建教生單獨進行具危險性、或接觸有毒物質之工作內容。

4.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數以八小時為限,建教生得以拒絕延長訓練時數,企業不得以退場、扣薪要脅;建教生自願延長訓練時數,企業應依勞基法給付同工同酬之加班費用。

5.   建教生接受訓練時期,企業應派員全程實施課程訓練,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6.   勞委會應加強對建教合作企業進行勞動檢查抽檢;具違反勞檢事項、不良工安,以及勞資爭議情事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建教合作。

 

制度面

1.   建教合作制度應以教育為本質,鼓勵優良建教合作學校、企業共同培育優秀人才。

2.   建教合作制度應以建教生之受教權與勞動權為基礎,採教育部、勞委會共同監督之雙主管制。

3.   教育部、勞委會應加強橫向聯繫,共同針對建教生之受教權、勞動權建構完善保障,並善盡監督責任。

4.  建教合作制度應納入外部監督機制,配合教育部及勞委會共同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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