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建教生(技術生)勞動權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今年度實施專案勞動檢查,截至7月底,發現有4家事業單位建教合作技術生教育訓練契約書未送市府備查,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有2家事業單位因招收建教生(技術生)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8條規定,勞工局均依法裁罰在案。其 中,又有4家因3月29日、4月4日及4月5日因為國定假日應放假而未給予建教生休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有1家因使建教生二週工作時間超過 84小時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局均依法裁處,並將持續督促其改善。
勞工局表示,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勞雇關係,故技術生領取之報酬係屬生活津貼而非工資,應另於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惟建教生之權益亦準用勞基法規定。
因此,勞工局提醒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且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68條規定: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勞工局賴淑惠局長呼籲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建教生(技術生)之訓練時間及休息給假規定,學校亦應加強督促監督事業單位與技術生所訂之訓練契約之落實執行,以保障建教生(技術生)之權益。若有關於建教生(技術生)勞動的條件相關問題時,可逕電給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200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