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Q:何謂建教合作生?
A:建教合作教育是透過學校與事業單位間之合作安排下,學生一方面在學校中修習一般科目及專業理論課程,一方面到相關行業接受技能訓練,以利就業準備的一種職業教育方案。 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建教合作之合作機構有時以事業單位稱之。
Q:建教合作生有哪幾種類型?
A: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以下列三種方式為主:
1.輪調式:以兩班實施輪調,輪調期間以一至三個月為原則。
2.階梯式: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事業單位接受專職教育。
3.實習式:(1)一年級以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2)二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五週為原則。(3)三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十二週為限。
Q:建教生是勞工還是學生?
A:建教生的身分是學生,以學習技藝為目的。但是由於長期在職場進行「訓練」,為避免訓練職場的勞動條件過於惡劣,因此勞基法當中特別有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來規範技術生的基本勞動權益。
Q:建教生的基本權益有哪些?
A:建教生有三項基本權益應該受到保障,分別為基本人權、工作訓練權、教育權。為保障技術生職場實習的技能學習權益、安全及福利,申請辦理建教合作之事業單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合格才准予辦理。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公告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建教合作資訊網網站。
Q:建教生的「基本人權」有哪些?
A:事業單位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技術生從事勞務或工作。
事業單位對技術生不得因性別而有歧視差別之待遇。
技術生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事業單位不得強制其工作。
事業單位不得強制技術生擔任繁重及危險性或工作場所足以影響健康之虞的工作。
技術生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事業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補償。
Q:建教生的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A:建教生與訓練單位之間為訓練契約關係,不是勞僱關係,依據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的內容,建教生所領的是生活津貼,並非工資,因此,也沒有是否低於基本工資的問題出現。
Q:建教生的每天在職場的「工作」時數為何?
A:依據勞基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勞基法第四章中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都應準用於建教生。 因此,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以不延長受訓時間為原則。建教生繼續受訓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建教生受訓期間,每7 日至少應有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如果建教生又兼具童工的身分,那就必須符合勞基法下列規定:
*15 歲以上未滿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例日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8 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Q:建教生是否可以請喪病假?
A:由於勞基法第69條已經有規定,因此技術生於受訓期間,如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或事假,依比照「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Q:建教生每個月「加班」的上限是多少?
A:事業單位若超時訓練,必須徵得技術生同意並且一個月內超時訓練總時數不得超過46 小時。
Q:建教生是否有勞保的保障?
A:建教合作機構應以技術生為被保險人,建教合作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Q: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的訓練契約,應該有哪些內容?
A:學校必須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技術生簽定訓練契約,以保障建教生於職場實習期間之相關權益,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訓練項目、訓練計畫。
(2) 訓練期限、訓練(工作)時段。
(3) 膳宿負擔、輪調往返交通費之提供。
(4) 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5) 勞工保險
(6) 結業證明
(7) 契約生效與解除條件與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Q:建教生於職場訓練時發生職業災害,該如何?
A: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各項費用及補償。且其職災補償的薪資採計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Q:訓練機構可以向建教生收取訓練費用嗎?
A:依據勞基法第六十六條,雇主不能向建教生收取訓練費用。
Q:一個訓練機構當中,可以有多少建教生?
A:為了確保訓練機構的訓練品質,因此一定要有相對應的正職員工來帶領建教生進行訓練,因此依據勞基法第六十八條,建教生人數不能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
Q:建教生的「教育權」有哪些?
A:自98 學年度起,就讀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學生,享有三年免繳學費的優惠措施。如果學生學籍發生異動(如休學或自動退學….時),學校亦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學費款項。
依據訓練契約及建教合作合約書內容,事業單位不得安排技術生從事與職場技能學習及技術生訓練計畫內容毫無相關之工作。
學校必須定期指派人員前往事業單位,提供技術生技能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必要協助。
Q:建教生多久要回去學校,接受學校教育?
A: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必須依照辦理的規範,安排技術生回到學校,接受學校教育。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的輪調期間以 1~3 個月為原則,期限超過3 個月需提出申請,由評估專案核准後始可實施,一年級暫時不實施超過個月之輪調。 技術生返校期間,校方處理學生事務不得有差別或歧視之待遇,例如獎懲、成績評定、費用超收..等。
Q:建教生如果在職場或學校發生爭議,該如何處理?
A:
在廠期間:
(一)事業單位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如技術生訓練契約、工資、工時、例假、休假、請假等,以致嚴重影響技術生權益。
(二)事業單位未依照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以致嚴重影響技術生權益。
(三)事業單位嚴重違反技術生訓練契約及建教合作合約書內容,安排技術生從事與職場技能學習及技術生訓練計畫內容毫無相關之工作。
(四)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處理技術生懲處事宜、惡意退廠,嚴重影響技術生受教權益。
在校期間:
(一)校方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未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致嚴重影響技術生權益。例如;未按規定時程進行輪調、安排技術生至未經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實習…等。
(二)校方處理建教班學生事務未能依照公平原則,有刻意矮化並損害技術生權益的情況。例如獎懲措施、課程安排、費用收取、教學活動、學分採計…等。
當建教生發生上述情形時,在向學校及事業單位提出申訴後,仍然無法獲得解決,可逕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04-37061304,提出申訴。
http://tpde.tchcvs.tc.edu.tw/function.htm。或洽本聯盟。 (本文參考教育部之建教合作資訊網---「99學年度建教合作教育技術生權益須知手冊」)
A:建教合作教育是透過學校與事業單位間之合作安排下,學生一方面在學校中修習一般科目及專業理論課程,一方面到相關行業接受技能訓練,以利就業準備的一種職業教育方案。 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建教合作之合作機構有時以事業單位稱之。
Q:建教合作生有哪幾種類型?
A: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以下列三種方式為主:
1.輪調式:以兩班實施輪調,輪調期間以一至三個月為原則。
2.階梯式: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事業單位接受專職教育。
3.實習式:(1)一年級以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2)二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五週為原則。(3)三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十二週為限。
Q:建教生是勞工還是學生?
A:建教生的身分是學生,以學習技藝為目的。但是由於長期在職場進行「訓練」,為避免訓練職場的勞動條件過於惡劣,因此勞基法當中特別有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來規範技術生的基本勞動權益。
Q:建教生的基本權益有哪些?
A:建教生有三項基本權益應該受到保障,分別為基本人權、工作訓練權、教育權。為保障技術生職場實習的技能學習權益、安全及福利,申請辦理建教合作之事業單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合格才准予辦理。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公告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建教合作資訊網網站。
Q:建教生的「基本人權」有哪些?
A:事業單位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技術生從事勞務或工作。
事業單位對技術生不得因性別而有歧視差別之待遇。
技術生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事業單位不得強制其工作。
事業單位不得強制技術生擔任繁重及危險性或工作場所足以影響健康之虞的工作。
技術生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事業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補償。
Q:建教生的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A:建教生與訓練單位之間為訓練契約關係,不是勞僱關係,依據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的內容,建教生所領的是生活津貼,並非工資,因此,也沒有是否低於基本工資的問題出現。
Q:建教生的每天在職場的「工作」時數為何?
A:依據勞基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勞基法第四章中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都應準用於建教生。 因此,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以不延長受訓時間為原則。建教生繼續受訓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建教生受訓期間,每7 日至少應有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如果建教生又兼具童工的身分,那就必須符合勞基法下列規定:
*15 歲以上未滿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例日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8 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Q:建教生是否可以請喪病假?
A:由於勞基法第69條已經有規定,因此技術生於受訓期間,如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或事假,依比照「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Q:建教生每個月「加班」的上限是多少?
A:事業單位若超時訓練,必須徵得技術生同意並且一個月內超時訓練總時數不得超過46 小時。
Q:建教生是否有勞保的保障?
A:建教合作機構應以技術生為被保險人,建教合作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Q: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的訓練契約,應該有哪些內容?
A:學校必須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技術生簽定訓練契約,以保障建教生於職場實習期間之相關權益,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訓練項目、訓練計畫。
(2) 訓練期限、訓練(工作)時段。
(3) 膳宿負擔、輪調往返交通費之提供。
(4) 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5) 勞工保險
(6) 結業證明
(7) 契約生效與解除條件與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Q:建教生於職場訓練時發生職業災害,該如何?
A: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各項費用及補償。且其職災補償的薪資採計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Q:訓練機構可以向建教生收取訓練費用嗎?
A:依據勞基法第六十六條,雇主不能向建教生收取訓練費用。
Q:一個訓練機構當中,可以有多少建教生?
A:為了確保訓練機構的訓練品質,因此一定要有相對應的正職員工來帶領建教生進行訓練,因此依據勞基法第六十八條,建教生人數不能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
Q:建教生的「教育權」有哪些?
A:自98 學年度起,就讀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學生,享有三年免繳學費的優惠措施。如果學生學籍發生異動(如休學或自動退學….時),學校亦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學費款項。
依據訓練契約及建教合作合約書內容,事業單位不得安排技術生從事與職場技能學習及技術生訓練計畫內容毫無相關之工作。
學校必須定期指派人員前往事業單位,提供技術生技能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必要協助。
Q:建教生多久要回去學校,接受學校教育?
A: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必須依照辦理的規範,安排技術生回到學校,接受學校教育。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的輪調期間以 1~3 個月為原則,期限超過3 個月需提出申請,由評估專案核准後始可實施,一年級暫時不實施超過個月之輪調。 技術生返校期間,校方處理學生事務不得有差別或歧視之待遇,例如獎懲、成績評定、費用超收..等。
Q:建教生如果在職場或學校發生爭議,該如何處理?
A:
在廠期間:
(一)事業單位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如技術生訓練契約、工資、工時、例假、休假、請假等,以致嚴重影響技術生權益。
(二)事業單位未依照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以致嚴重影響技術生權益。
(三)事業單位嚴重違反技術生訓練契約及建教合作合約書內容,安排技術生從事與職場技能學習及技術生訓練計畫內容毫無相關之工作。
(四)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處理技術生懲處事宜、惡意退廠,嚴重影響技術生受教權益。
在校期間:
(一)校方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未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致嚴重影響技術生權益。例如;未按規定時程進行輪調、安排技術生至未經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實習…等。
(二)校方處理建教班學生事務未能依照公平原則,有刻意矮化並損害技術生權益的情況。例如獎懲措施、課程安排、費用收取、教學活動、學分採計…等。
當建教生發生上述情形時,在向學校及事業單位提出申訴後,仍然無法獲得解決,可逕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04-37061304,提出申訴。
http://tpde.tchcvs.tc.edu.tw/function.htm。或洽本聯盟。 (本文參考教育部之建教合作資訊網---「99學年度建教合作教育技術生權益須知手冊」)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