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教合作制度問題
一、未依規定簽定技術生訓練契約書,訓練契約亦未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
二、建教合作機構未經建教評估,學校即將學生送往實習。
三、建教生之建教合作機構不固定,違反建教合作相關規定。
四、在廠之建教生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人數,違反勞基法第68條規定,技術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比例。
五、目前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以美髮美容、超商流通、餐旅服務、資訊電子…等產業為大宗,學生所能學得之技術縱深不足。
貳、建教合作機構問題
一、建教生在廠工作時間超時,且利用晚上時間上班,甚至有上大夜班之情形。
二、建教生每月加班時間超過勞基法之規定。
三、建教生未依規定三個月輪調一次,有6個月、9個月或一年級入學至下學期即將結束仍未回學校上課之情形,被建教合作機構當作廉價勞工使用。
四、建教生未依規定輪調工作崗位,至職場實習時間,可由學生自行選擇前往實習,而未依規定輪調。
五、建教合作機構給付之生活津貼(薪資)不符勞基法規定,建教合作學生被不當剝削。
六、建教合作機構不當解雇或資遣建教生。
七、建教合作機構工作環境危險(須接觸強酸)。
八、建教生實習住宿環境不佳(宿舍太擁擠、沒有書桌、登錄住宿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符、宿舍沒有逃生門及緩降機設備…等)。
參、建教合作學校問題:
一、建教合作班專任合格教師不足,但主管機關仍准予開班。
二、非建教合作班學生,學校違法將其送至建教合作機構實習。
三、建教合作學校未依規定授課。
四、建教合作學校未依規定每週派導師訪視一次。
五、建教班學生在校教學安排未按課表實施。
六、學校未依部頒規範分甲乙兩班交替輪調,而是以不規則方式自每班抽離方式赴職場實習(人數不定、日期不定、梯次不一)。
七、學生在校未專班編班上課,而是與正規班併班上課,上課中途加入,大部分的課程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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