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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耀南 國立海山高工製圖科教師

現任全國教師會常務理事、台北縣教師會監事、國立海山高工理事

 

建教合作制度在台灣自民國58年實施至今,已足足有41年的歷史。其間,培養無數基層技術工作人才,為台灣當時以加工為導向的經濟,注入許多活水,也使經濟弱勢的家庭子女,得以靠著半工半讀完成學業,同時幫助家裡解決經濟問題,對於台灣社會的發展,確實發揮一定的功效。

台灣經濟及產業的發展,由勞力密集的產業,逐漸發展為以技術密集、資本密集,再發展到目前以研發、創新、品牌為主的經濟;而產業的發展,也由以製造業為主,慢慢轉為以服務業為主要產業。隨著台灣經濟的發展,建教合作制度也不斷地改變,也因此,建教合作制度的內涵及其辦理方式,也有些微地變化。從早期以製造業為主的建教合作教育,如:紡織、機械、電機,發展到汽車、電子,再到美容美髮、餐旅服務、超商連鎖等服務業為主的產業,緊密地與台灣的經濟發展相契合。

但也因此,部分建教合作制度的內涵並未能隨著產業發展而有所調整,造成就讀科系的技術縱深不足,學生實習未能落實輪調,學生所能學習的的技術及知識,並無法滿足產業發展及社會變遷。尤其部分不肖廠商及學校,利用建教合作制度,不當剝削建教生,使原本已是弱勢的學生更加弱勢。

 

建教生淪為廉價勞動力

以最近幾年不斷擴增規模的超商連鎖業而言,原先超商連鎖業主要就業人口為二度就業及學生工讀為主,但二度就業及學生工讀的穩定性不佳,不利企業的發展,且因為需要不斷地招募人員,其成本常是花在人員招募的廣告及費用。這幾年,台灣主要的兩大超商(統一、全家)透過建教合作制度,招收為數眾多的建教生,使其在擴展事業的版圖上,有充足及穩定的人力資源。尤其招收建教生後,因為建教合作制度規範,建教生必須在職場工作,否則將失去學籍,而且一綁就是三年。但建教生在超商連鎖業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櫃臺收銀,其技術縱深極低,替代性高,結果造成建教生成為企業的廉價勞力,用完即丟,且不斷地複製。企業的規模不斷地擴大,受害的建教生越來越多,而建教生所學有限,對於其未來生涯發展有極為不利的影響。

再如美容美髮業而言,其辦理廠商數是所有辦理建教合作制度的產業中最多的,但也是對建教生剝削最嚴重的產業。美容美髮業從早期學徒制起家,隨著社會的發展,已少有國中畢業即到美容美髮業當學徒的情形,因此美容美髮業透過建教合作制度,藉此補充其人力來源,但卻將早期學徒制的許多陋習帶到建教合作制度,例如:1.學徒沒有工資,故巧立各種名目扣減建教生生活津貼,也因此,美容美髮業的建教生所領的生活津貼在所有建教生中是最低的;2.工作時間超長卻不給加班費,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每月只休假4天,已超過勞基法所定之工作時數,且超時工作部分未發給加班費,另廠商及學校表示美容美髮業為「間歇性服務行業」,故工作時間超長實屬合理;3.建教生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人數,違反勞基法第68條規定,建教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比例,甚至違法將學生送至非建教合作的廠商工作。這些措施都嚴重侵害建教生權益,但業者卻透過管道,遊說立委,希望修訂勞基法對於建教生人數比例的限制,以利其再擴增建教生的人數。

 

業者違法情形嚴重

根據勞委會9910月針對辦理建教班的合作廠商所做的勞動檢查,專案檢查結果,受檢事業單位共計51家,違反法令有罰則部分計79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共計74(93.7),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共計5(6.3)。上述檢查事項,違反條文比率最高者為招收建教生時未與其簽訂書面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共計25件,佔31.6%;其次為招收建教生人數不符合法定要件,超過勞工人數4分之1(勞動基準法第68)共計9件,佔11.4%;以及每七日中未依法給予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共計9件,佔11.4%。

 

建教生權益受損,投訴無門

從建教合作制度的規劃,廠商希望藉由建教合作制度取得穩定的人力,學校藉此可以招到學生,學生藉此可以完成學業,並協助解決家裡的經濟問題。在制度的規劃上,若能依此精神實施,相信會是三贏的制度。但目前建教合作制度因為學校及廠商違法濫用,導致建教生受教權及勞動權嚴重受損。

因建教合作制度中,學校及廠商有利益關係,且目前辦理建教合作班的學校,在辦理建教合作班前,多數學校的招生情形不佳,瀕臨倒閉,但卻因辦理建教合作而起死回生;而廠商則藉此取得廉價的勞動力,並刻意剝削建教生,使企業能獲致最大的利潤。

建教生卻因在此制度中處於弱勢,且申訴管道付之闕如,加上建教生多是來自經濟弱勢家庭,對於自身權益的維護及伸張,常不知向誰投訴及如何處理。也因此,使學校及廠商更是肆無忌憚地剝削,同時,若有建教生向學校反映,往往會因此再受到二次傷害,更是讓建教生噤若寒蟬。

 

主管機關無能,建教生受害

其實在建教合作制度中,主管機關應扮演非常重要的把關角色,才能使建教合作制度的精神落實,真正照顧到建教生。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需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廠商辦理建教合作需經現場評估;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技術生訓練契約,應由學校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但主管機關卻放任學校及廠商違法,而未負起監督之責。且多年來,因主管機關未善盡監督之責,學校及廠商違法情形越來越嚴重。

 

訂定專法,真正保障建教生權益

為根本解決建教生受剝削之問題,實有必要訂定專法,以保障建教生權益。但目前教育部草擬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並未能以保障建教生之權益為考量來訂定,反而在訂定專法過程中,僅邀請目前有辦理建教合作之學校及廠商,徵詢意見。也因此,目前的法案版本皆以學校及廠商立場訂定,對於建教生又是一次戕害。

為此,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洋華光電產業工會、基督教勵友中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團體,組成「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除設立申訴專線、架設聯盟網站,接受建教生投訴外,並積極草擬「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聯盟版本,目前已完成,將俟教育部版本送至立法院後,請立委提案,與教育部版競合,以求訂定真正保障建教生權益的法案。

其中聯盟對於專法的訴求主要有以下六點:

一、訂定辦理建教合作之學校及廠商應符合之基本條件,以避免辦學不利及不肖廠商參與建教合作,剝削建教生。

二、成立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成員除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外,應加入工會團體、教師團體、家長團體、青少年團體等代表,負責審核建教合作申請。

三、主管機關應編訂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並於建教生入學時實施基礎及職前訓練,以使建教生瞭解其權利義務。

四、反對放寬勞基法第68條規定,技術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比例,以避免衝擊勞動市場,影響勞動權益。

五、明確規範學校及廠商不得有侵害建教生權益之行為,並訂定罰則。

六、設置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建教生申訴。

 

落實監督機制,立即有效解決問題

然而,修法曠日廢時,在未訂定專法之前,主管機關其實有辦法處理違法的學校及廠商,勞委會可依勞動基準法對辦理建教合作廠商進行勞動檢查,若查有違法情形,可逕行罰款。教育部可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對於辦理建教合作學校,每年進行訪視,若能落實訪視作業,對於違法之學校,處以必要之減班、停辦等處分,對於學校及廠商絕對有嚇阻之效,必能降低違法之情形,真正落實建教合作制度,讓建教生權益受到實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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