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施曉光、林曉雲/綜合報導〕鑑於社會時傳不肖企業、工廠剝削建教學生勞力,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確規範建教合作機構給付建教生訓練生活津貼,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也不得預扣生活津貼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生活津貼 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另外,建教生受訓時間,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在晚上八時到隔日上午六時受訓。建教生連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休息三十分鐘,每七日至少應有一天例假,且遇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也應休息。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兩週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此外,建教生因建教合作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如果建教合作機構違規,可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等了四十三年,弱勢建教生終於有專法保障,不再淪為賤價生,有公平受教權,不再過勞。

教育部中辦主任藍順德表示,未來學校和建教機構合作時,都有法令依據,對學校、建教機構和建教生三方都更有保障,是三贏局面。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則表示,建教法的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彼此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更明確,應可改善目前建教合作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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