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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記者唐澄暐綜合報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此舉為台灣35千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邁開一大步。過去,建教生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將因此法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有了明確劃分。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指出,建教合作已辦理40多年,逐漸喪失原有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雙重身份,近來被不肖企業大量用來替代一般勞工,建教生遭濫用剝削的個案屢見不鮮。此法對建教生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機構與學校責任都有新規定,將建教合作導回到正軌。

目前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特別是服務業的建教生,大都低於基本工資水準,但「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苛扣。

時間方面,新法規定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不得於晚上8點至凌晨6時間訓練。此外為了避免廠商偷渡空班時間作為訓練時間,訓練起迄時間上限訂為12小時。人數上,企業應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僱用勞工總數14,不包含外籍移工。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有所照應。

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建教生訓練現況,該法第四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2年調查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並公布調查報告,作為各級主管機關未來選定建教合作機構的參考。

在廠商這邊,規定「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110」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的機構不得參加建教合作;教育部將設立獨立公正的「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由廠商、家長、教師、勞工代表與學者專家組成,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機構,並對新增者進行審查。

至於教育機關的部分,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16,且學校至少每兩週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如有發現機構未依照建教合作計畫、訓練契約者,應立即通知學校,學校並應要求機構改善。各縣市教育局也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遴聘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715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來處理學生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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