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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阿強和大雄是國中同學,畢業後分別進入不同職業學校的餐飲科和電子科就讀,上禮拜兩人在同學會上碰面,開心地聊起近況,大雄說:「上個月我在建教合作的工 廠工作時不小心受了傷,看醫生休息了兩個禮拜,還好老闆有幫我保勞保,可以領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阿強一聽說便趕緊問大雄:「我也在建教合作的餐廳 學習,怎麼老闆沒幫我保勞保,老闆這樣有違反規定嗎?」大雄建議阿強最好向勞保局問明白。

A:
建教生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許多電子公司、餐廳、美容院等事業單位和學校建教合作,提供學生實地到職場學習技術吸收經驗的機會,但由於建教生不同於一般受僱員工,部份單位誤以為不需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使得建教生發生事故時無法領取勞保給付,權益受損。

依照勞動基準法有關事業單位建教合作之學生準用技術生參加勞工保險的規定,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函釋,建教生在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事業單位應依照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建教生工作安全,並維護建教生的保險權益。

申報建教生加保時,請註明「建教生」字樣
建教生參加勞工保險應該負擔的保險費和事業單位員工相同,普通事故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的7%計算)由建教生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勞保局說明,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函釋,建教生與事業單位間沒有僱傭關係,不適用就業保險,所以不計收就業保險保險費,事業單位申報建教生參加勞工保險時,請在加保表註明「建教生」字樣以便區別,避免溢計收就業保險費及多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未依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保,會受罰鍰處分
勞保局提醒與學校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僱用員工如已滿5人,依規定應於建教生到訓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果遲延申報加保,一旦被查到,將會受到罰款處分 (從建教生到訓當天起,到參加勞工保險當天為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而且建教生受訓期間發生事故,如果因為單位遲延申報加保,以致無法領取 或少領保險給付的損失,也要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建教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但因為對作業流程比較不瞭解、機械操作不熟練,可能增加他們在工作上的危險性,事業單位 依照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才能保障建教生工作安全並維護他們的權益,同時可避免受罰鍰處分及負擔建教生勞保保險給付損失的賠償責任,請事業單位 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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